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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秀环诉被告管学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环,管学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杨秀环,身份号码xx,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古恰镇仓粮村厢房屯。被告管学田,身份号码xx,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古恰镇仓粮村厢房屯。原告杨秀环与被告管学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强行橇开原告二间房屋居住3年,原告要求被告按每年租金2000元计算,给付3年租金6000元。被告辩称,被告在儿子家居住,没住原告房屋。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离婚,1998年又同居生活,2006年共建4间砖房。2012年分居,法院判决房屋每人二间。2015年1月经法院执行,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款40000元,房屋归被告所有。该事实原、被告一致认可。原告认为2012年被告强行居住其所有的二间房,要求被告每年支付租金2000元,3年6000元。被告否认居住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房屋经法院执行,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否认之前强行居住原告二间房,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原告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