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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俊杰因与被申请人赵小五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俊杰,赵小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2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俊杰,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玉付,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小五,男,汉族,1972年5月23日生。再审申请人赵俊杰因与被申请人赵小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俊杰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因原承租人主张优先权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收取他人定金并签署合同,主观已具明显过错,基于该过错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同时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权对外续签订租赁合同,原审认定申请人违约不当。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俊杰与被申请人赵小五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严格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赵小五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申请人却没有履行自己按期交付商铺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审认定申请人违约正确。由于申请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被申请人与第三方齐朝军的合同不能履行,并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当由申请人承担。综上,赵俊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俊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乔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乔子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