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与金寨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法定代表人:程功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丽,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陈永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正胜,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寨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世 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董盼盼(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