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27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90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