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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27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90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