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黑龙江宏宇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宏宇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催字第1号申请人黑龙江宏宇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于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书君,该公司财务经理。申请人黑龙江宏宇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保国支行签发的1张银行汇票无效(票据信息: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5日;票据号码×××;收款人某某热电厂;票面金额50,000元;申请人黑龙江宏宇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账号×××;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保国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黑龙江宏宇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黑龙江宏宇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保国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 策审判员 杨树枫审判员 车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爽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