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商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立峰、吴世灿与吴世灿、朱妮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峰,吴世灿,朱妮娜,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127号原告张立峰。被告吴世灿。被告朱妮娜。被告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峰诉被告吴世灿、朱妮娜、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立峰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