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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古田县金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郑云飞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田县金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郑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古田县金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阙必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云飞,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古田县金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云飞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立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