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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585号原告:刘某,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周化禄,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李广阔,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潘长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