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伟与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交通局公路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新莹,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委托代理人:周志河,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邯郸市交通局公路项目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崔金平,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安治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学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伟、原审被告邯郸市交通局公路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超、王新莹,被上诉人王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志河,原审被告邯郸市交通局公路项目办公室委托代理人安治山、秦学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盖自然审 判 员  聂亚磊代理审判员  赵玉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程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