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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单松海与郝维生、张秀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松海,郝维生,张秀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835号申请执行人单松海。被执行人郝维生(曾用名郝为生)。被执行人张秀银(曾用名张秀艮)。关于单松海与郝维生、张秀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3500.00元,执行费2353元。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人单松海向本院反映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单松海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毛佳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