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乔某某,男。原告肖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曾于2014年7月24日起诉至本院,诉请离婚。本院作出(2014)旬邑民初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于2014年10月14日向原告宣判并送达,该判决2014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此次请求离婚,距本院做出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生效之日未满6个月,原告又未提供新理由、新情况的证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肖某某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某某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周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姚二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