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贤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贤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561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有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忠瑜,该公司员工。被告杨贤洪,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贤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