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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邢茂玉与王彩云、王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茂玉,王彩云,王永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84号原告邢茂玉。被告王彩云。被告王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茂玉与被告王彩云、王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茂玉对伤残等级等申请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谭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