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邢茂玉与王彩云、王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茂玉,王彩云,王永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84号原告邢茂玉。被告王彩云。被告王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茂玉与被告王彩云、王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茂玉对伤残等级等申请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谭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