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郑恩惠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恩惠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恩惠,男,1980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员,住福州市鼓楼区。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2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恩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恩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23日,被告人郑恩惠在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申领了卡号为×××6424的信用卡一张,后开通使用。2011年1月,被告人郑恩惠又升级办理白金卡卡号×××4041,后开通使用。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郑恩惠使用卡号为×××6424的信用卡共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27217.99元,使用卡号为×××4041的信用卡共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878.53元,欠利息人民105.73元,滞纳金人民131.25元。经光大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郑恩惠仍拒不还款。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郑恩惠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18日,其家属代为归还全部透支款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恩惠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郑恩惠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恩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但辩解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记录、情况说明、证人王某、许某的证言、还款情况说明、被告人陈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恩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达人民币128096.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恩惠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恩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恩惠辩解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恩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卫真人民陪审员 胡梅贞人民陪审员 戴 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钰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