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德诉被告逄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德,逄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刘永德。被告:逄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德诉被告逄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江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邵珠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