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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德诉被告逄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德,逄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刘永德。被告:逄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德诉被告逄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江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邵珠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