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7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何莉,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某,女,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2002年3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4月14日生一女儿王某甲,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5年5月22日又生一儿子王某乙,现随被告娘家一起生活。婚后感情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在性格、生���习惯及思想上产生巨大差异,以致无法沟通。2011年2月,双方因感情问题引起强烈冲突,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王某乙归被告抚养,婚生女王某甲归原告抚养。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及孩子的情况;2、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登记事实;3、鄢岗镇肖寨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证人证言三份,拟证明被告离家出走,已分居达四年之久。被告关某某向本院邮寄一份情况说明称其与原告王某某的感情已破裂,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该情况说明已经电话核实)。被告关某某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于2001年在外务工相识,并于2002年3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4月14日生一女儿王某甲,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5年5月22日又生一儿子王某乙,现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引起冲突,被告于2011年2月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有结婚的自由,亦有离婚的自由。被告关某某外出务工,长期不与原告王某某联系,不尽夫妻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亦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已自行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承友审判员 孙治国陪审员 罗 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邹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