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博兴县福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博兴县福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被执行人博兴县福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权转让款3775810.02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8503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01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博兴县福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39471.0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缪承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丁宏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