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宋福库与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管饭寺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福库,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管饭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福库,男,汉族,1963年10月17日生,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管饭寺村。委托代理人:丁姝春,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管饭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管饭寺村。法定代表人:盛世刚,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宋福库因与被申请人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管饭寺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鞍民三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宋福库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宋福库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福库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侃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代理审判员 黄忠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恩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