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熟市旋力冶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洪泽逸洋钢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旋力冶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洪泽逸洋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52号原告常熟市旋力冶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法定代表人苏中英,总经理。被告洪泽逸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经济开发区北一道北侧,东三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赵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旋力冶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泽逸洋钢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旋力冶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洪泽逸洋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元,保全费460元,合计人民币908元,由原告常熟市旋力冶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判员朱文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