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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39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沃尔玛重庆南坪店、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生,沃尔玛重庆南坪店,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984-1号原告刘春生,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沃尔玛重庆南坪店,住所地重庆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2号楼2-5层。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生诉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沃尔玛重庆南坪店、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沃尔玛重庆南坪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生撤回对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沃尔玛重庆南坪店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