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诉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蒋希庆、李保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蒋希庆,李保军,蒋明朝,蒋希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1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负责人:郑磊,行长。被告:蒋希庆,居民。被告:李保军,居民。被告:蒋明朝,居民。被告:蒋希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蒋希庆、李保军、蒋明朝、蒋希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希庆、李保军、蒋明朝、蒋希林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希庆、李保军、蒋明朝、蒋希林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金岭审判员 马章元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袁金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