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商诉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南通开拓纺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3)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开拓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商诉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南通开拓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双盟村42组。法定代表人钱建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南通开拓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拓公司)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商诉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应属票据权利纠纷案件,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非票据权利纠纷显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我国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是指基于票据法的规定产生的但不是由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权利。根据开拓公司起诉状陈述的内容来看,其系因票据遗失而主张返还相应票据等权利,显属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而票据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权利,故属非票据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开拓公司起诉的两名被告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开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久斌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宋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