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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黄达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达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1号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云根,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黄达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达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才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海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