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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才旺、庞海等与陈锡光、肖海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才旺,庞海,陈锡光,肖海峰,曾厚荣,合浦县西沙联围标准海堤工程管理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原告周才旺、庞海诉被告陈锡光、肖海峰、曾厚荣、合浦县西沙联围标准海堤工程管理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周才旺。原告:庞海。委托代理人:王桂(受原告周才旺、庞海委托),广西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雪清。被告:陈锡光。被告:肖海峰。被告:曾厚荣。委托代理人:伍国裕(受被告陈锡光、肖海峰、曾厚荣共同委托),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浦县西沙联围标准海堤工程管理所。法定代表人:伍朝赐,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苏庆,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才旺、庞海诉被告陈锡光、肖海峰、曾厚荣、合浦县西沙联围标准海堤工程管理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签订的《合浦县党江镇南域大浪江头至木案大燕子江河段采砂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南流江流域合浦县沙岗镇七星村委会沙浪江头至大石郎河段内的河道疏浚工程发包给乙方,双方是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引起本案诉讼,而上述河段位于通海水域。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海海事法院受理。审 判 长  吴裕库审 判 员  罗远飞代理审判员  满斌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黎鸿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