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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高伟与石狮市鑫誉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石狮市鑫誉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765号原告高伟,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石狮市鑫誉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熊水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诉被告石狮市鑫誉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伟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