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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唐小玲,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韩某某。委托代理人:谭康,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某某与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小玲,上诉人张某及其委��代理人谭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房屋、承包地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费确定等相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一初字第030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雷雨审判员  张少丽审判员  朱晓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