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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丛培源诉被告范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培源,范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455号原告:丛培源,男,现住延吉市。被告:范文志,男,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培源诉被告范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告范文志,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培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培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丛培源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崔海兰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