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丛培源诉被告范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培源,范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455号原告:丛培源,男,现住延吉市。被告:范文志,男,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培源诉被告范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告范文志,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培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培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丛培源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崔海兰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