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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河北顺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恒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顺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恒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24号原告河北顺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博野县小店镇。法定代表人张小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博军,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潍坊恒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已提供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潍坊恒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审判员  江素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素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