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小民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拉娣与王莹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拉娣,王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宋拉娣。被申请人王莹。申请人宋拉娣与被申请人王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晋X**福特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莹所有的晋X**福特轿车一辆;查封担保人宋拉娣所有的晋X**斯柯达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侯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