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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四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初字第765号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兴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兴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念芳,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承包合同》(下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揽原告郑州新郑机场二期扩建工程货运站钢结构工程,工程地点为郑州航空港区机场二路与振兴路西南角,结构形式为钢结构,建筑面积35608平方米,合同价款为13700161.00元;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实施工程量为准,如图纸和答疑有冲突以答疑为准;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单价据实结算总价+追加合同价款费。承包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承包人负责图纸深化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于2014年8月15日以前完成立柱、托梁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工作,2014年8月25日以前完成剩余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工作,交由甲方提交设计单位审核认可。”第3项约定:“施工图纸经业主和设计认可后,承包人即应组织设备、原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第4项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2014年8月20日以前送交发包人,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适用本合同。”第5项约定:“承包人应于2014年9月4日前完成准备工作,2014年9月5日进场安装。施工进度将严格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提出的经发包人认可的方案进行。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节点(详细节点另附)滞后,造成发包人整体工程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将依据滞后的情况给予承包人每节点40000元的节点延误罚款。”承包合同还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9月5日,完工日期为2014年12月5日,工期为91天;如非正常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承包方除承担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外,另外每延期一天将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罚款,所罚款项在总工程核算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准备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属承包人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包人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承包方材料采购后由发包方或第三方到现场见证并取样送检。承包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3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定金),计人民币1370000元。发包人无过错,承包人违约的,承包人双倍返还发包人定金。承包合同还就有关工程进度款支付、验收及违约责任作了约定。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协议):本合同;承包人的报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电报、传真、信函、联系单、通知书、确认书、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有关的各种书面函件;合同施工图纸。双方于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分别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和《安全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承包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另行组织伍佰万元资金投入该工程的结构件加工”、“本工程组建一个强有力的项目部保证工程有序进展根据现场施工条件编制合同的施工组织方案”、“我方承诺在合同签订后25个工作日内提供预付款同等金额的保函”等。2014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定金)1370000元。2014年8月29日,被告提交的深化设计图纸电子版经该工程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因施工准备等原因,2014年9月5日被告并未进场安装。被告项目负责人朱某在9月5日双方会议上明确承诺:“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方案等文字资料,9月7日传电子版,生产计划节点9月9号上报,本工程11月底完成没有问题。书面资料9号项目经理工地带来纸质版”;“施工人员13号进场,钢柱9月15号至16号进场安装”。但截止2014年9月26日,被告各种资料无一上报,被告厂区加工车间无一件成品。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告发出《关于督促天时空间钢结构公司切实履行合同的函)),对被告履约能力等提出质疑,督促被告履行合同,并向被告下达节点施工进度计划。2014年9月28日,郑州机场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及该工程监理单位向原告下达《工作通知单》,要求对货运站钢结构工程进度滞后提出赶工计划,因被告存在加工材料现场取样有质量问题及焊接技术不达标等问题,要求限期约谈被告负责人,如整改不到位,将要求原告更改钢结构厂家。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12点以前上报施工进度计划和赶工措施。因被告到货量明显偏少,远不能满足节点施工要求,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召集被告开会,被告承诺:“按月底总用钢量960T计算,车间成品、半成品、已经下料约458T加上5号到场100T,计划10号到车间150T,剩余260T,13日以前到厂区(生产车间)”。然而,截止2014年10月19日,被告运至施工现场仅约250余吨构件,厂区车间半成品不足160吨。约定工期即将过半,而被告已完施工量不足全部工程量的七分之一。工程严重逾期,被告却拒绝提交赶工措施及计划,工地几乎处于半停工状态。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拒绝向原告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金额的保函。根据项目建设单位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该工程主体结构节点工期违约金为20万元/天。原告为避免造成更严重损失,遂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告发出通知,通知被告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要求被告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与原告协商解约后的相关事宜。被告虽回复称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并无继续履行合同的任何行为和准备。因被告拖欠施工机械租赁费及农民工工资,应郑州港区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要求,原告于2014年11月1日代付共计70883.24元费用后,被告有关租赁机械及施工人员全部自行离场。被告严重违约导致原告无法在与发包人约定的工期内完成约定的施工内容,遭受发包人的工期罚款,且必须支出必要的赶工措施费用,造成原告两项损失约为22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及承诺履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后,在其承诺的期限内仍未能履行。工期严重滞后,被告既无赶工准备,也无赶工措施,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根本无法在约定工期内履行完合同义务,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原告依法解除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收取原告定金后严重违约,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遭受发包人工期罚款且造成原告赶工费用损失,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被告还应偿付原告代其垫付的民工工资和机械费用。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公正裁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承包合同》己依法解除;2、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全共计274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代付人工、机械费70883.24元;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万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另案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新郑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的“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承包合同”;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壹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伍元玖角(¥177485.9元),赔偿原告制作的成品、半成品损失贰佰零伍万玖仟陆佰肆拾柒元陆角(¥2059647.6元),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利润损失贰佰零伍万伍仟元(¥2055000元),以上共计肆佰贰拾玖万贰仟壹佰叁拾叁元伍角(¥4292133.5元);3、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后在该案中,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新郑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反诉请求为:1、确认反诉人、被反诉人之间的《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承包合同》己依法解除;2、被反诉人双倍返还反诉人定金共计274万元;3、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代付人工、机械费70883.24元;4、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暂计2275125元(保留继续向被反诉人追索因其违约给反诉人造成的其他损失);5、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诉请已经在新郑市人民法院另外案件中进行反诉,其反诉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涉案纠纷的审理,本案不应再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76元退还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程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