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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宝平。委托代理人唐璐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幼鹏。委托代理人向勇。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原名称为“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雯婷,。委托代理人程海川。委托代理人陈兆坤。原审第三人深圳名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原名称为“深圳名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媛媛。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东海怡景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毅。委托代理人袁宝平。委托代理人唐璐婷。上诉人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规划确认决定行为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行初字第1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称,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系“东门大厦”(宗地号:H215-0XX号)物权的合法所有人之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给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复函(深规土函(2012)793号)载明,“港丰大厦”占用了“东门大厦”三处宗地红线,一处是在西北角,侵占“东门大厦”用地红线0.51米,一处是北面二层雨棚,侵占“东门大厦”用地红线0.38米,还有一处是共用防火墙处,侵占“���门大厦”用地红线内建筑面积137.73米。实际上,“港丰大厦”强占“东门大厦”宗地红线的数量远远大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上述复函上的数量。由此可见,“港丰大厦”裙楼超建部分显然侵占了“东门大厦”的用地。“港丰大厦”裙楼超建部分显然属于违章建筑。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明知“港丰大厦”裙楼超建部分与东门大厦的业主之间有产权争议,依然原则同意按施工图纸对“港丰大厦”裙楼超建部分进行规划确认,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上述行为不但严重违法还严重侵害了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的原则同意按施工图纸对“港丰大厦”裙楼超建部分进行规划确认的决定;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在“港丰大厦”没有拆除占用“东门大厦”用地红线内的建筑前,不得同意按施工图纸确认港丰大厦裙楼的规划,并不得为港丰大厦裙楼颁发预售许可证。原审法院认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在报纸上发布通告的行为,是规划确认行政行为之前的前置性行为,不是规划确认行政行为本身。通告针对的是不特定公众,目的是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求到的公众意见,再决定是否需要作出调整或修改,之后才决定是否作出规划确认行为。因此,该《关于港丰大厦裙楼规划确认公示的通告》本身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明,本案于2012年12月12日由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罗法行初字第61-2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对此裁定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27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行初字第61-2号行政裁定,由罗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经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该案更改案号为(2013)深罗法行初字第157号,2014年3月20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罗法行初字第157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从被上诉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于2012年7月10日在深圳特区报上发布的《关于港丰大厦裙楼规划确认公示的通告》的内容看,显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已经��研究同意了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名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名厦商贸有限公司”)对港丰大厦裙楼超建部分进行规划确认的申请,且显示其要求用地单位在接受处罚后完善后续的手续,该内容表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已对港丰大厦裙楼规划作出了确认决定行为。上诉人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系东门大厦物权的合法所有人之一,其认为港丰大厦占用了东门大厦三处宗地红线,因此,该确认决定行为对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具有实际影响,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对该确认决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收案范围。原审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而驳回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当,应当对起诉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行初字第15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罗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连塘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XX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