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44号申请人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周华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明露,女,汉族,1991年2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宋科,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人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80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对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明露、被申请人宋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滕 洁代理审判员 向际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圣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