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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户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民初字第712号原告:户某,女,1987年1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郑庄街道办事处六合行政村,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7********。被告:陈某,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郑庄街道办事处冯庄行政村,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原告户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上被告性格暴躁,经常辱骂原告,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不抚养孩子,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没有和好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次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婚生女陈宇稀,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陈某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1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2014)曹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4、生效证明1份,拟证明上述判决书已生效。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分析,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1、2、3、4号证据系权力机关出具,该四份证据具有合法性,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举证,结合当事人陈述,���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原告户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十月十六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3月26日,原、被告婚生女孩,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5月27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2014)曹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没有和好生活。原告的婚前财产已拉回娘家,其与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和存款。经查:2013年菏泽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是9309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应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被告虽共同生育一女���但经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没有珍惜夫妻感情,没有做和好工作,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法院为其调解和好的机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其婚生女刚满2岁,年龄尚小,且长时间随原告生活,变更其成长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应由原告抚养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被告应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至其婚生女18周岁止,具体数额为:(9309元×25%×16年)372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户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户某抚养,待其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372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