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高某,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退休干部,现住赤峰市。第三人崔某,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本院受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第三人崔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外聘钻机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该合同签订地为赤峰市红山区,本案应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王黎黎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笑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