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朱玉洁与林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洁,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洁,女,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林立,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玉洁与被执行人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1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海英审 判 员 李政海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