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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立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东妹诉河口县政府地土补偿纠纷不服云南省河口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立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东妹,女,1975年1月20日生,瑶族。上诉人李东妹不服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河民立字第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东妹上诉称,其承包的河口瑶族自治县老范寨乡桂良村委会老冯寨村小组土地,被河口瑶族自治县政府征收,因河口瑶族自治县政府没有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其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款数额并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法院受案范围。一审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河口瑶族自治县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铁路建设需要,河口瑶族自治县政府征用了河口瑶族自治县老范寨乡桂良村委会老冯寨村小组土地,在发放征地补偿费过程中,上诉人李东妹因与他人为征地补偿费的处理发生争议,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而非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款数额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河民立字第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武审判员  徐 飞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宁李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