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执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州区融资担保中心与梁中春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州区融资担保中心,阜阳市钜辉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梁中春,曾聪叶,梁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371-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融资担保中心,住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法定代表人史风雷,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阜阳市钜辉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徐楼村邢庄。法定代表人梁中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中春,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鲜迭杨家村仙城西路。被执行人曾聪叶,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鲜迭杨家村仙城西路。被执行人梁华强,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街道仙城西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2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市钜辉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梁中春、曾聪叶、梁华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阜阳市钜辉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梁中春、曾聪叶、梁华强有银行存款已被本院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钜辉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梁中春、曾聪叶、梁华强银行存款1000000元。二、划拨时将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