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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艳、任青亮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任青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214-2号原告张艳,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原告任青亮,男,201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先海,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负责人李航,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志友,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任青亮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艳、任青亮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任青亮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张艳、任青亮承担。审 判 长  路 坦审 判 员  吴丽霞人民陪审员  谷明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付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