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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高伟与鸡东县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劳动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鸡东县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鸡东行初字第3号原告高伟,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春福,男,194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鸡东县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法定代表人李忠荣,男,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夏炎焱,男,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伟不服被告鸡东县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劳动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2015年4月2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高伟以其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撤诉减半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侠审 判 员  周晓华人民陪审员  杨永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XX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