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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诉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庄和平与邱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和平,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诉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庄和平(又名庄凯)。被申请人邱峰。申请人庄和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邱峰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箱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其所有的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庄和平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邱峰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箱式货车一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邱峰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箱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间车辆由被申请人管理和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或者设置抵押。二、查封申请人庄和平所有的位于××房屋一处,查封期间房屋由申请人管理和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或者设置抵押。查封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变卖、转让、抵押、毁损等权利处分;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红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崔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