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刑财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志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刑财字第65号被执行人:刘志明。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志明盗窃罪一案中,已委托其他法院进行财产查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