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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丽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丽东,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丽东,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林活伦,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林皓强,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迎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顾鲁军,关长。委托代理人:孙竞、陈辉,均系该关工作人员。上诉人郑丽东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以下简称闸口海关)行政收缴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月12日,郑丽东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号码为G39853222)经拱北口岸旅客无申报通道出境,未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截查。海关关员从郑丽东手提包内查出“星际娱乐场5”字样的筹码1枚,“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5”字样的筹码1枚,“THEVENETIAN5”字样的筹码2枚,“金沙25”字样的筹码3枚,“新濠天地100”字样的筹码4枚,“金沙100”字样的筹码36枚,共计47枚筹码。当日,闸口海关做了查验记录,拍摄现场查扣筹码的照片,制作了闸关缉收缴字(2013)100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收缴清单》,收缴了郑丽东的上述筹码,并由郑丽东签名确认。2013年4月18日,闸口海关将上述筹码交付拱北海关私货管理部门保管。原审法院认为:郑丽东经拱北口岸旅客大厅无申报通道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其随身携带有“星际娱乐场5”字样的筹码1枚,“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5”字样的筹码1枚,“THEVENETIAN5”字样的筹码2枚,“金沙25”字样的筹码3枚,“新濠天地100”字样的筹码4枚,“金沙100”字样的筹码36枚,共计筹码47枚。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内仓验收仓单等证据为证。闸口海关作出的收缴清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第(一)部分第3条及第(二)部分第1条的规定,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禁止入境。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是禁止出境物品。上述禁止入境物品表中的“其它物品”是指具有有害内容的各种物品。郑丽东携带的筹码是澳门各赌场或者博彩公司为方便赌博而制造的、作为赌博的记数器具,属于赌博工具的范畴,不符合外币债券的特征,郑丽东主张属于外币债券的理由不能成立。《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虽未明确规定筹码为禁止进出境物品,但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的是与祖国大陆不同的制度。我国大陆法律明令禁止赌博,闸口海关认定筹码为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其他物品,符合上述规定。该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郑丽东携带出境的的筹码予以收缴,依法有据。闸口海关查验郑丽东携带的禁止出入境物品,制作了查验记录,并由郑丽东签字确认;在决定收缴后,制发了收缴清单,由郑丽东签字,程序合法。综上,闸口海关2013年1月12日作出的闸关缉收缴字(2013)10030号收缴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闸口海关2013年1月12日作出的闸关缉收缴字(2013)10030号收缴决定。郑丽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撤销被诉收缴决定,理由主要有:一、程序违法。被诉收缴决定属于行政处罚,但被上诉人未告知拟处罚事由和陈述申辩权,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收缴清单未载明违法事实,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实体违法。被收缴的筹码是上诉人用于在澳门观光购物的,上诉人没有赌博行为,所以筹码不属于赌具,不属于《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的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物品,不能收缴。被上诉人闸口海关辩称:一、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二)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见,收缴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收缴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署缉发(2005)414号)也规定收缴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时效的限制。二、实体合法。被收缴的筹码由澳门的赌场为方便赌博制造,主要功能为赌博记数,无疑属于赌具。赌具是筹码的本质属性,不因上诉人有无赌博行为而异,不排除在特定场所它可以作为代币使用,但这是由赌具派生出来的功能,不足以掩盖其本质属性。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另认定:郑丽东被收缴的筹码面值共港币4095元。郑丽东在闸口海关所做查验记录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闸关缉收缴字(2013)100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收缴清单》载明:“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二)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一、禁止进境物品……。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二、禁止出境物品。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上诉人经拱北口岸旅客大厅无申报通道出境,其随身携带有筹码47枚,这些筹码由澳门赌场制造,主要功能为赌博记数,本质属性为赌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的禁止进出境物品。由于涉案筹码面值较小,属于“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的情形,被上诉人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决定收缴上诉人的筹码,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用于赌博时筹码才是赌具,理由不成立。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诉收缴决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理由不成立。被诉收缴决定作出前,已给予上诉人陈述意见的机会,收缴清单也告知上诉人请求救济的权利,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郑丽东上诉请求改判的理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丽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静代理审判员  戴剑飞代理审判员  董嫦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邓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