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044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某,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彦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