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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044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某,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彦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