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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胡晓冬与浙江省杭州第十四中学、杭州市教育局人事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晓冬,浙江省杭州第十四中学,杭州市教育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浙民申字第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晓冬。委托代理人:李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杭州第十四中学。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号。法定代表人:邱锋,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虞国强,该校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国永,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教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屏风街*号。法定代表人:沈建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海龙,该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中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胡晓冬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杭州第十四中学、杭州市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晓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陈裕琨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乔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