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东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东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李立华,���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福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杨某乙、杨某丙。被告酗酒成性,酒后殴打原告和性虐待,原告为了女儿一直忍让,但多年来被告不仅不改过,反而变本加厉。原、被告现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要求离婚,婚生二女均未成年,现跟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两个孩子均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比较稳固,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偶尔有矛盾和摩擦,但是被告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不至于达到离婚的程度,且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更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活拮据,××××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杨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杨某丙,现均跟随原告生活。2013年阴历四月二十九,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于五月初二回娘家居住。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二婚生女的户籍证明信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在被告处没有个人财产,婚后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表示放弃对共同财产的主张。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原、被告均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自己承担。因长女已满10周岁,原告提供长女的意见书一份,被告对意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二女,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婚后虽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福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