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刑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虎刑二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方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陈某先后至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花园、新浒花园,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山花苑,采用“T”型工具开锁等手段,窃��电动自行车5辆,共计价值人民币526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陈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陈某先后至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花园、新浒花园,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山花苑,采用“T”型工具开锁等手段,窃得电动自行车5辆,共计价值人民币526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1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至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花园78幢二单元楼道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910元的小羚羊TDR215Z型电动自行车1辆,后予以销赃。2、2014年11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至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花园52��一楼道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许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爱普奔集TDR21-96Z型电动自行车1辆,后予以销赃。3、2014年11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至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山花苑五区6幢一单元楼道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胡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455元的真爱TDR02Z-188型电动自行车1辆,后予以销赃。4、2014年11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至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新浒花园227幢二单元楼道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260元的雅迪TDR441Z型电动自行车1辆,后予以销赃。5、2014年11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至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新浒花园178幢三单元楼道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陆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440元的立达三星TDR122Z型电动自行车1辆,后予以销赃。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犯罪工具活络扳手及开锁钥匙各1把,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预交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告人陈某无异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胡某、张某某、陆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余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调取、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被盗车辆信息及照片,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资料,谅解书,预交罚金保证金收据,社区矫正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2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全部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同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陈某能预缴罚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某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已预交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了犯罪工具活络扳手及开锁钥匙各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伟虎丘区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建议缓、管、免或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审批表)案号:(2015)虎刑二初字第00060号案由:盗窃被告人陈某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量刑起点拘役3个月基准刑5个月���3个月+(5265-2000)/1500=2个月】确定宣告刑优先情节调节基准刑量刑情节减少基准刑幅度确定减少基准刑增加基准刑幅度确定增加基准刑其他情节调节基准刑认罪20%1个月取得谅解10%0.5个月多次盗窃10%0.5个月累计拟宣告刑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自由裁量庭长意见分管院长意见宣告刑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其他是否审委会讨论否适用缓刑依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承办人:龚雷庭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