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叶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41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第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甲于2013年底通过他人伪造了户号000006108、户主姓名叶镜光的《居民户口簿》1本(经鉴定,属伪造的证件)。2014年10月24日14时许,其配偶叶某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该伪造的证件到本市海珠区江南西路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综合办证中心办理迁入手续时被民警当场识破。后被告人叶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叶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缴获的假户口本照片,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出具的广公(户)验(2014)10号户口证件鉴定证明,证人胡某、叶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叶某甲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判处拘役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叶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涉案伪造的《居民户口簿》一本,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陈 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许文楚周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