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申请执行王玉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王玉山、郝爱玲、内蒙古万正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负责人张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玉山、郝爱玲、内蒙古万正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世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2015)内证执字第34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玉山、郝爱玲、内蒙古万正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山、郝爱玲、内蒙古万正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玉山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荣城有房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玉山所有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巴音吉日嘎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 李 维 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