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高某、李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高某,李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佳男,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洪英,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亚群,河北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成启,滦县司法局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高某、李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  立  国代理审判员 刘  建  军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建军(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