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匡长立与方秉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长立,方秉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匡长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协管员。被告方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匡长立与被告方秉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匡长立于2015年4月2日以没有治疗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长立自愿撤回与被告方秉杰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匡长立承担。审判员 张念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