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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匡长立与方秉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长立,方秉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匡长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协管员。被告方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匡长立与被告方秉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匡长立于2015年4月2日以没有治疗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长立自愿撤回与被告方秉杰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匡长立承担。审判员  张念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 亚 来自: